版本: v1.1 | 生效日: 2026 年 10 月 9 日 | 首次發布
本規範是商家使用條款的一部分,與條款有同等效力。
生效安排: 本規範自 2026 年 10 月 9 日起生效。但對 2026 年 10 月 9 日以前(含當日)已註冊的商家,C 類中的 C-1 活體動物、C-2 票券轉售、C-3 門號與帳號交易、C-4 中的「投資教學」、C-6 爆竹煙火、C-7 一般成人情趣用品,自 2026 年 11 月 8 日起生效(見商家使用條款第十七章第 4 項)。
這份規範把樂賣上不能賣與要特別注意的商品列出來,讓你在開店前就知道界線在哪裡,而不是等出事才知道。
我們把它分成三種: 🔴 依法禁止 —— 法律明文禁止,或法律禁止用網路這種「客人看不到實物、賣家無法確認年齡」的方式販售。這不是樂賣訂的規則。 🟡 限制/應注意 —— 可以賣,但需要資格、許可、登錄或正確標示。你要自己確認符合條件。 🔴 樂賣平台政策禁止 —— 法律未必全面禁止,是樂賣基於詐騙風險、交易安全、無法審核資格、物流限制或動物福利等理由,自己決定不開放。
請你在開店前重新看一次自己的商品。樂賣目前沒有自動的商品風險提醒或商品審查機制;商品是你上架的,合法性與責任在你。(日後若推出風險提醒功能,也只是輔助,不會改變這個責任分配,我們會先更新這份規範再開功能。)
你確認已閱讀這份規範,不代表樂賣因此免除依法應負的責任;同樣地,樂賣提供系統與做風險提醒,也不代表樂賣是你商品的賣方或保證人。
| 分類 | 對商家顯示的標籤 | 判準 |
|---|---|---|
| A | 🔴 依法禁止販售 | 法律明文禁止販售,或法律禁止以網路/通訊交易方式販售 |
| B | 🟡 限制/應注意 | 不是禁售。需要資格、許可、登錄、標示或特定販售方式 |
| C | 🔴 樂賣平台政策禁止 | 法律未必全面禁止,樂賣自行決定不開放 |
分類時遵守的原則: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毒品、列管管制藥品,含分裝、代購、幫人轉售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任何毒品與列管的管制藥品都不能在樂賣上賣,包含分裝、代購、幫別人轉手。 |
| ④ 為什麼 | 刑事犯罪,不是行政罰的層級。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藥品。常見會踩到的:綜合感冒藥、眼藥水/滴眼液、止痛錠、退燒藥、胃散/胃腸藥、整腸劑、外用藥膏(濕疹/止癢/抗黴菌/抗生素/痔瘡/唇皰疹)、痠痛貼布、口內膏、止咳藥、鼻炎藥 |
| ② 分類 | A(唯一例外是「乙類成藥」,見 B-4) |
| ③ 白話說明 | 只有「乙類成藥」才可能在網路上賣,而且賣的人必須是有登記的藥商或藥局(見 B-4)。其他藥品一律不能在網路上賣。 從日本、韓國、泰國等地代購回來的藥品,只要沒有台灣許可證,在法律上是「禁藥」,販賣有刑責。 旅客自己帶回來「自用」不違法,但拿出來賣就違法。 |
| ④ 為什麼 | ① 網路通路本來就只開放乙類成藥;② 代購未經核准輸入的藥品屬「禁藥」,販賣是刑事犯罪。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藥事法第 27 條、第 34 條;衛福部「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104-06-30 部授食字第 1041404064 號) 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禁藥;旅客攜帶自用者除外) 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罰)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隱形眼鏡鏡片,各種拋棄週期,有無度數皆同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隱形眼鏡鏡片不在政府開放可用網路販售的醫療器材品項內,不管有沒有度數都一樣。 ⚠️ 保養液、保存液、去蛋白錠等「保存用產品」是開放的(見 B-5),兩者不要搞混。 |
| ④ 為什麼 | 通訊交易通路只開放第一等級與公告附件所列的第二等級品項,鏡片不在其中。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8 條;衛福部「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110-05-01 生效)第四點「以第一等級及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為限」;違反依該規定第八點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 3 萬~100 萬元罰鍰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不在官方開放清單上的第二等級、以及所有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已知常被誤以為可賣的:血壓計本體(清單上只有「血壓壓脈帶」)、血糖監測器材、血氧儀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政府只開放「第一等級」+指定的第二等級品項可以用網路賣(清單見 B-5)。不在清單上的第二等級、以及所有第三等級,都不能用網路賣。 |
| ④ 為什麼 | 同 A-3。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同 A-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8 條+通訊交易公告第四點、第八點) (個別產品的實際分級,以該產品的許可證或登錄字號為準)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菸品、加熱菸等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菸品不能用網路賣,因為網路無法辨識買方年齡。另外每一販賣單位不得少於 20 支(雪茄與指定菸品組合元件除外)。 |
| ④ 為什麼 | 防止未成年人取得。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菸害防制法第 8 條第 1 款:「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112-02-15 修正) (違反者依菸害防制法處罰)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電子煙、各式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電子煙等「類菸品」全面禁止,不只是不能用網路賣 —— 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全部禁止,連使用都禁止。 |
| ④ 為什麼 | 2023-03-22 起全面禁止。這一項的罰則金額是整份清單裡最高的。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三、未依第七條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組合元件。」 (違反者依菸害防制法處罰)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酒類飲料(清酒、梅酒、果實酒、威士忌、白蘭地、高粱、米酒、啤酒、紅白酒、香檳、調酒、利口酒)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酒不能用網路賣,也不能用網路送人。 ⚠️ 含酒的食品(醉蝦、酒心巧克力、麻油雞、紅酒燉牛肉、老酒麵線)不是酒類飲料,不在這一項。 |
| ④ 為什麼 | 網路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菸酒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罰則:同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 1 萬~5 萬元罰鍰;第 55 條第 3 項按次處罰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槍砲、彈藥、政府列管刀械、爆裂物、主要零組件、模擬槍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槍砲、彈藥、政府列管的刀械、爆裂物都不能賣,包含主要零組件與模擬槍。 ⚠️ 合法的防身噴霧、一般廚刀、園藝剪不在這一項。 |
| ④ 為什麼 | 刑事犯罪。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刀械種類由內政部公告)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仿冒品、盜版品、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像/角色/商標/設計的商品,含未授權的卡通角色周邊與代工印製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仿冒品、盜版品、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像/角色/商標/設計的商品都不能賣。 |
| ④ 為什麼 | 商標法與著作權法。這也是樂賣收到檢舉最多的類型之一。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商標法;著作權法 (樂賣的侵權檢舉、案件處理、商家申覆與重複侵權處置原則寫在條款;是否正式主張著作權法 ISP 安全港另案處理)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猥褻物品;任何涉及兒童或少年的性剝削內容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猥褻物品與任何涉及兒童或少年的性剝削內容絕對禁止。 ⚠️ 一般成人情趣用品在法律上不是這一項(樂賣另有平台政策,見 C-7)。 |
| ④ 為什麼 | 刑事犯罪,兒少部分屬重罪。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刑法第 235 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屍體、骨骼、皮毛、器官與製品(象牙、犀牛角、玳瑁、穿山甲鱗片等)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與任何製品都不能賣。 |
| ④ 為什麼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⑥ 法源:野生動物保育法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人體器官、組織、血液 | ② 分類:A |
| ③ 白話說明 | 人體器官、組織與血液不能買賣。 |
| ④ 為什麼 | 刑事責任。 | ⑤ 屬性:法律要求 | ⑥ 法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彩券(非公益彩券經銷商)、賭博行為、賭具、代為下注 | ② 分類:A |
| ③ 白話說明 | 不是公益彩券經銷商不能賣彩券;任何賭博行為、賭具、代為下注都禁止。 |
| ④ 為什麼 | 特許行業與刑事犯罪。 | ⑤ 屬性:法律要求 | ⑥ 法源: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刑法賭博罪章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統一發票、收據、捐贈證明等可用於報稅的憑證 | ② 分類:A |
| ③ 白話說明 | 可用於報稅的憑證不能買賣。 |
| ④ 為什麼 | 協助逃漏稅。 | ⑤ 屬性:法律要求 | ⑥ 法源:稅捐稽徵法等相關稅法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國民身分證、護照、駕照、技術士證、專業執照的買賣或出借 | ② 分類:A |
| ③ 白話說明 | 身分證件、證照、專業資格的買賣或出借都禁止。 |
| ④ 為什麼 | 刑事責任,也是人頭與詐騙的工具。 | ⑤ 屬性:法律要求 | ⑥ 法源:刑法;各專業技術人員相關法規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金融帳戶、提款卡、存摺、網銀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買賣、出租、出借 | ② 分類:A |
| ③ 白話說明 | 任何金融帳戶、提款卡、存摺、網銀或支付帳號的買賣、出租、出借都禁止。 |
| ④ 為什麼 | 這是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主要途徑。樂賣依法對防止服務被用於詐欺負有注意義務。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⑥ 法源: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平台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各縣市專用垃圾袋 | ② 分類:A |
| ③ 白話說明 | 各縣市的專用垃圾袋依地方規定限定通路販售,不能在網路上賣。 |
| ④ 為什麼 | 地方自治條例限定通路。 | ⑤ 屬性:法律要求 | ⑥ 法源: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各縣市規定不同) |
⚠️ A-18 只收「法律明確支持不得販售」的情況,也就是物品本身依法不准輸入台灣。 「應報驗而未報驗」「應查驗而未完成」「標示不符規定」「商家未完成必要程序」等,法律效果不是「不得販售」,一律歸 B-8,不放 A。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① 經主管機關公告不准自大陸地區輸入的物品(輸入規定代號 MW0) ② 屬「有條件准許輸入」(MP1)但不符合其特別規定或開放貨名範圍者 ③ 其他依法禁止輸入、或未經必要許可而輸入的物品 |
| ② 分類 | A(違法的是「物品本身不准輸入」,不是產地) |
| ③ 白話說明 | 有些商品依法根本不准從中國大陸輸入台灣。這類商品在台灣市面上流通,本身就是違法輸入的結果,販售會有問題。 ⚠️ 這不是在說「中國製就不能賣」。 台灣對大陸貨品是逐一按貨品分類號列(CCC)決定開放或不開放的 —— 同一類商品裡,有的號列開放、有的不開放。合法輸入、完成查驗、標示完整的中國大陸製商品可以賣,依 B-1/B-8 處理。 下方 §5-3 列了樂賣已向官方資料逐項查證、確認不准輸入的具體品項。 |
| ④ 為什麼 | 不准輸入的物品在台流通本身違法,販售另涉走私與緝私。這一類不是程序瑕疵,是物品本身不得進來。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之輸入規定代號: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號列後加註「EX」者,僅開放符合該中英文貨名之貨品;列有「MXX」「NXX」特別規定者,須同時符合該特別規定始准進口) 海關緝私條例(販賣私運進口貨物);貿易法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含豬肉、牛肉、禽肉等禽畜肉類成分,且來自非洲豬瘟、禽流感等動物疫病疫區的食品與伴手禮 |
| ② 分類 | A |
| ③ 白話說明 | 來自動物疫病疫區(含中國大陸)且含禽畜肉類成分的食品不得輸入,例如肉醬包、肉塊、肉片、肉鬆、含肉調理包、含肉粽。 ⚠️ 同一個商品的不含肉版本可能是合法的(例如螺螄粉若湯底經高溫處理且不含肉片,旅客攜帶入境是另一套規定)—— 但「旅客可攜帶自用」不等於「可以輸入販售」,兩者法規完全不同。 |
| ④ 為什麼 | 動物疫病防疫。這一類的罰則含刑責。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公告之疫區與禁止輸入品項 (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罰,情節重大者可能涉及刑責) |
規範在這一區開頭要寫:「這一區的商品可以賣。 樂賣不會因為你賣這些商品就下架或停權。但你要自己確認符合條件 —— 如果不符合條件被主管機關查處,責任在你。」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一般食品、保健食品、生鮮、零食、飲品、調味品 |
| ② 分類 | B |
| ③ 白話說明 | 可以賣。但要注意三件事: ① 依規模可能需要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② 標示要符合規定(品名、內容物、添加物、有效期限、廠商資訊等) ③ 不能宣稱療效,也不能寫得誇大或容易讓人誤會(例:「降血糖」「抗癌」「治失眠」「排毒」) 進口食品另見第 5 節的代購提醒。 |
| ④ 為什麼 | 食品標示與廣告是查處最頻繁的項目,罰則不低;而且誇大療效的文案是商家最容易無意踩到的。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食品業者衛生管理與登錄) 第 28 條第 1 項(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第 28 條第 2 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違反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在品名或文案中使用「健康食品」字樣的產品 | ② 分類:B |
| ③ 白話說明 | 沒有取得衛福部健康食品許可證的產品,不可以在品名或文案上寫「健康食品」。商品可以賣,只是不能這樣叫。 |
| ④ 為什麼 | 「健康食品」在台灣是法定名詞,須經許可。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⑥ 法源:健康食品管理法(未經許可不得標示為健康食品)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化粧品、保養品、彩粧、洗髮護髮、防曬、口腔清潔用品。含日本標示「藥用」的醫藥部外品 |
| ② 分類 | B |
| ③ 白話說明 | 可以賣。但要注意: ① 公告種類與規模者須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 ② 不得虛偽誇大 ③ 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這一項的罰則很高) ⚠️ 重要:日本商品上寫「藥用」的(藥用洗髮精、藥用護唇膏、藥用美白精華、藥用止汗劑),在日本是「医薬部外品」,在台灣屬化粧品,不是藥品 → 歸這一項,不是 A-2。 |
| ④ 為什麼 | 這是最容易被誤判成「賣藥」的一類。寫清楚可以幫你判斷自己的商品屬於哪一類。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產品登錄與產品資訊檔案) 第 10 條第 1 項(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第 10 條第 2 項(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罰則: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處 4 萬~20 萬元;違反第 10 條第 2 項處 60 萬~500 萬元,情節重大並得令歇業及廢止登記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乙類成藥 | ② 分類:B |
| ③ 白話說明 | 乙類成藥是唯一可以在網路上零售的藥品,但賣的人必須是下列之一: ① 依藥事法第 27 條、第 34 條核准登記的藥商或藥局 ② 依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 16 條得兼營零售乙類成藥的百貨店、雜貨店、餐旅服務商 要賣的話,要備好執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 |
| ④ 為什麼 | 這是 A-2 的唯一例外,必須寫清楚 —— 否則商家會以為所有藥都不能賣,或以為所有藥都能賣。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藥事法第 27 條、第 34 條;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 16 條;衛福部「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104-06-30 部授食字第 1041404064 號) 應揭露的資訊項目、單次販售數量限制等細節,以衛生福利部公告全文為準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第一等級醫療器材 + 官方附件所列的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品項 |
| ② 分類 | B |
| ③ 白話說明 | 可以賣,但兩個條件都要滿足: ① 你必須是依法登記的醫療器材商,或依法登記的藥局 ② 商品必須是第一等級,或下列指定的第二等級品項之一 賣的時候還必須在商品頁同時提供: · 品名、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許可證所有人名稱與地址、製造業者名稱與地址 · 你(醫療器材商/藥局)的名稱、地址、許可執照字號、諮詢專線電話 · 加註「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醫療器材說明書」 · 具量測功能的產品,要提供定期校正服務的項目與據點資訊 |
| ④ 為什麼 | 舊版條款把「醫療器材」整個列成禁售,但實際上口罩、OK 繃、體脂計、耳溫槍、保險套、衛生棉條都是開放的。寫成禁售會讓大量合法販售的商家無端處於違約狀態。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醫療器材商登記)、第 18 條;藥事法第 34 條(藥局登記) 衛福部「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110-05-01 生效)第三點(資格)、第四點(品項範圍)、第五點(應提供資訊)、附件(第二等級開放品項) 罰則:無資格販售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3 萬~100 萬元;賣不在清單的品項或資訊不完足 → 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3 萬~100 萬元 |
⚠️ 實際仍以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準。 下表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附件(110-05-01 生效版本)整理。 政府更新公告時本表要跟著改 → 列入治理待辦:定期核對公告版本。 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本來就開放,不在本表之列(例:一般醫用口罩、棉花棒、一般紗布、OK 繃、隱形眼鏡收納盒)。
| 項次 | 品項代碼 | 名稱 | 產品示例 |
|---|---|---|---|
| 1 | E.2770 | 阻抗式體積描記器(阻抗式週邊血流描記器) | 體脂計 |
| 2 | L.5300 | 衛生套(保險套) | 保險套 |
| 3 | L.5310 | 含殺精劑的衛生套 | 保險套 |
| 4 | L.5460 | 具香味或除臭的衛生棉塞 | 衛生棉條 |
| 5 | L.5470 | 無香味的衛生棉塞 | 衛生棉條 |
| 6 | I.4040 | 醫療用衣物 | 手術用口罩、手術用 N95 口罩 |
| 7 | I.0004 | 酒精棉片 | 酒精棉片、酒精棉球 |
| 8 | I.0005 | 優碘棉片 | 優碘棉片、碘液棉棒、碘液紗布 |
| 9 | I.4014 | 外部使用非吸收式紗布或海綿球 | 凡士林紗布 |
| 10 | J.5240 | 醫療用黏性膠帶及黏性繃帶 | 免縫膠帶 |
| 11 | M.5918 | 硬式透氣隱形眼鏡保存用產品 | 硬式隱形眼鏡清潔液、保養液、保存液、護理液、濕潤液、雙氧系統、去蛋白錠、隱形眼鏡用緩衝生理食鹽水 |
| 12 | M.5928 | 軟式隱形眼鏡保存用產品 | 軟式隱形眼鏡清潔液、保養液、保存液、護理液、濕潤液、雙氧系統、去蛋白錠、隱形眼鏡用緩衝生理食鹽水 |
| 13 | (無代碼) | 醫療器材軟體 | 第二等級醫療器材軟體 |
| 14 | E.1120 | 血壓壓脈帶 | 血壓壓脈帶、血壓袖帶、血壓量測臂帶 |
| 15 | L.5400 | 月經量杯 | 月經杯、月事杯、月亮杯 |
| 16 | O.3800 | 醫療用電動代步器 |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
| 17 | O.3860 | 動力式輪椅 | 電動輪椅、安裝於輪椅之電動輔助推行器 |
| 18 | G.5220 | 耳鼻喉佈施藥裝置及其搭配使用之物質 | 海水洗鼻器、海水鼻用噴霧器、洗鼻鹽 |
| 19 | J.2910 | 臨床電子體溫計 | 耳溫槍、耳溫槍專用耳套、額溫槍 |
📌 兩個最容易搞錯的地方: · 清單上有「血壓壓脈帶」,但沒有血壓計本體 → 血壓計不得網路販售(A-4)。 · 清單上有「隱形眼鏡保存用產品」,但沒有隱形眼鏡鏡片 → 鏡片不得網路販售(A-3)。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經濟部公告的應施檢驗商品 | ② 分類:B |
| ③ 白話說明 | 可以賣,但必須是檢驗合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產品。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不得陳列或銷售。 代購進口的小家電、兒童玩具、嬰幼兒用品最容易踩到。 |
| ④ 為什麼 | 消費安全。對代購類商家特別重要(海外版本多半沒有台灣檢驗標識)。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商品檢驗法第 6 條(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應施檢驗商品品目由經濟部公告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商家自己發行的儲值金、預付方案、課程包、堂數包、服務券、會員卡 |
| ② 分類 | B |
| ③ 白話說明 | 商家自己發行的儲值或預付方案可以賣,但你是「發行人」,要自己負責履約,而且要遵守禮券相關規定: ·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餘額不能消費 · 不得較現金消費不利、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 要記載履約保障機制 · 如果是瘦身美容類服務:全額預付逾 5 萬元,或按期給付而累計未受服務金額逾 5 萬元者,須就超過部分提供履約保證 ⚠️ 轉售別人發行的禮券、儲值卡、點數卡是另一回事 → 見 C-5。 |
| ④ 為什麼 | 預付型交易是法律高度規範的領域,而且業者歇業時消費者最沒有保障。樂賣無法審核每一家的履約能力,只能提醒並要求商家自己遵守。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 |
| ⑥ 法源 |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04-10 公告、110-01-01 生效)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07-01 生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違反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者該條款無效;未記載者仍構成契約內容) (商家是否構成禮券發行人、是否須提供履約保障,依個案情形與主管機關解釋認定) |
這一項收的是程序未完成的情況。它們的法律效果是「限期改正、退運、銷毀或罰鍰」,不是「這個商品依法不得販售」 —— 所以放 B,不放 A。 物品本身依法不准輸入的情況在 A-18。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進口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應施檢驗商品等,在以下任一程序未完成的狀態: · 應報驗而未報驗(食品輸入未向食藥署申請查驗) · 應查驗而未完成(查驗中、補件中、未取得查驗合格證明) · 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品名、內容物、添加物、有效期限、進口商資訊不全) · 商品本身可以合法販售,但商家未完成必要程序(食品業者登錄、醫療器材商登記、化粧品產品登錄與 PIF) |
| ② 分類 | B |
| ③ 白話說明 | 這些商品本身是可以賣的,問題在「程序有沒有做完」。 · 進口食品要向食藥署報驗查驗 · 要有符合規定的中文標示 · 你自己可能要辦食品業者登錄、醫療器材商登記或化粧品產品登錄 ⚠️ 另外要分清楚:「旅客可以攜帶自用」不等於「可以輸入販售」。 你自己帶回來吃、用,和你拿出來賣,適用的法規完全不同。 |
| ④ 為什麼 | 這是代購商家最常踩到的一類,但它的法律效果是行政處分與改正,不是「物品不得存在」。寫成 A 會讓大量可以合法販售的商品被誤判成禁售。 |
| ⑤ 屬性 | 法律要求(程序義務) |
| ⑥ 法源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輸入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第 8 條(食品業者登錄)、第 28 條(標示)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產品登錄與產品資訊檔案)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醫療器材商登記) 商品檢驗法第 6 條(未符合檢驗規定者,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違反者依各該法律處罰) |
下面這些商品,法律未必全面禁止,但樂賣目前沒有能力把關,所以不開放。如果你原本有在賣,請下架或改成不公開。 這一區每一項都是樂賣的平台政策,不代表法律全面禁止。 對 2026 年 10 月 9 日以前(含當日)已註冊的商家,C-1 活體動物、C-2 票券轉售、C-3 門號與帳號交易、C-4 中的「投資教學」、C-6 爆竹煙火、C-7 一般成人情趣用品,自 2026 年 11 月 8 日起生效。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非供食用的活體動物:寵物(犬貓等)、觀賞水族生物、觀賞昆蟲、爬蟲、鳥類、飼料用活體(活體飼料鼠、蟋蟀、麵包蟲) |
| ② 分類 | C |
| ③ 白話說明 | 樂賣不開放販售非供食用的活體動物。 ✅ 一般合法供食用的生鮮水產不在這一項 —— 活蝦、活魚、活蟹等供食用的水產品可以賣,依食品規範處理(B-1)。 |
| ④ 為什麼 | ① 超商與宅配物流對活體運送有限制,動物福利風險高;② 犬貓等依法需特定寵物業許可,樂賣無法逐家審核資格;③ 樂賣沒有處理「運送途中死亡」這類爭議的能力。 |
| ⑤ 屬性 | 樂賣平台政策(犬貓等的「特定寵物業許可」屬法律的資格要求,但活體動物並非法律全面禁止網路販售) |
| ⑥ 法源 | 不適用(樂賣政策)。相關法律供理解:動物保護法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規定(屬資格要求,非全面禁止)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演唱會票、展覽票、交通票、遊樂園票、紀念票、使用過的票根的轉售 |
| ② 分類 | C |
| ③ 白話說明 | 樂賣不開放任何票券的轉售,包含演唱會票、展覽票、交通票、遊樂園票、紀念票、使用過的票根。 ✅ 你自己舉辦的活動要賣自己的票,不在這一項(屬 B-7)。 |
| ④ 為什麼 | 樂賣無法逐筆判斷票券是否已被使用、是否加價、來源是否合法;「已被兌換的票」是常見詐騙型態。 |
| ⑤ 屬性 | 樂賣平台政策 |
| ⑥ 法源 | 不適用(樂賣政策)。 法律只禁止「加價轉售」,不禁止平價轉售或紀念票 → 所以全面禁止是樂賣政策。相關法律供理解: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 1 萬 8 千元以下罰鍰 · 鐵路法第 65 條第 1 項:加價出售車票、取票憑證或訂票憑證,按每張票價 5~30 倍罰鍰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 條之 1: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按票券銷售張數處 10~50 倍罰鍰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① 可供移轉/使用之他人電話門號 ② 人頭門號 ③ 門號、帳號交易(買賣、出租、出借) ④ 可疑預付門號交易 ⑤ 各類網路服務帳號 ⑥ 遊戲帳號(含代練、代儲服務) |
| ② 分類 | C |
| ③ 白話說明 | 樂賣不開放販售可供移轉使用的他人電話門號、人頭門號、門號或帳號交易、可疑的預付門號交易,以及各類網路服務帳號與遊戲帳號。 ✅ 一般合法販售的旅遊上網 SIM、旅遊 eSIM、純數據上網卡不在這一項 —— 那是通訊服務,不是人頭門號。 ⚠️ 但如果商品涉及「門號出租/收簡訊/代收驗證碼/實名門號轉讓/帳號驗證/OTP/接碼」,一律列為高風險並進人工審查。 |
| ④ 為什麼 | 人頭門號與帳號是詐騙的主要工具。樂賣依法對防止服務被用於詐欺負有注意義務。 旅遊上網卡沒有這個問題 —— 它不綁實名、不能收驗證碼、不是可供移轉的身分載體。 |
| ⑤ 屬性 | 樂賣平台政策(帳號買賣視個案可能同時涉及刑責) |
| ⑥ 法源 | 不適用(樂賣政策)。相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平台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現金、外幣、虛擬資產、股票、基金、保險、投資訊號、飆股名單、代操服務、投資教學課程 |
| ② 分類 | C |
| ③ 白話說明 | 樂賣不開放販售現金、外幣、虛擬資產、股票、基金、保險、投資訊號、飆股名單、代操服務或投資教學課程。 |
| ④ 為什麼 | 涉及金融法規與特許行業,樂賣無法審核資格;也是投資詐騙最常見的包裝。 |
| ⑤ 屬性 | 樂賣平台政策(部分項目同時屬特許行業,無照經營另有刑責) |
| ⑥ 法源 | 不適用(樂賣政策)。相關: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虛擬資產相關規定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別人發行的禮券、商品券、儲值卡、點數卡、禮物卡、遊戲點數、軟體序號、授權碼之轉售。含實體、原封、未使用的正版卡片 |
| ② 分類 | C |
| ③ 白話說明 | 樂賣不開放轉售別人發行的禮券、商品券、儲值卡、點數卡、禮物卡、遊戲點數、軟體序號、授權碼。 包含實體、原封、未使用的正版卡片,目前也不開放。 ✅ 你自己發行的儲值或預付方案不在這一項(見 B-7)。 |
| ④ 為什麼 | 樂賣目前沒有能力驗證: · 序號是否已被兌換 · 序號是否有效 · 商品來源(是否為盜刷或來路不明取得) · 實際剩餘價值 另外,轉售者不是發行人,沒有履約能力;數位序號的轉讓多半違反原授權條款。 |
| ⑤ 屬性 | 樂賣平台政策(不是依法禁止) |
| ⑥ 法源 | 不適用(樂賣政策)。相關供理解: · 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散布權耗盡原則適用於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移轉;但數位內容的複製屬「重製」,不受該原則保護) ·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1-06-11 經工字第 10104604110 號)—— 規範的是發行人的義務,轉售者不受其保護,也不能主張自己是發行人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專業級與一般級(玩具)爆竹煙火,含仙女棒、摔炮、沖天炮 | ② 分類:C |
| ③ 白話說明 | 樂賣不開放販售任何爆竹煙火,包含一般級(玩具)煙火、仙女棒、摔炮。 |
| ④ 為什麼 | 超商與宅配物流多半拒收,運送有安全風險;樂賣無法確認商家是否具備販賣資格與儲存條件。 |
| ⑤ 屬性 | 樂賣平台政策(一般級/玩具煙火在法律上並非全面禁售) |
| ⑥ 法源 | 不適用(樂賣政策)。相關: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專業級須許可;一般級有販賣與標示規定)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成人情趣用品、性玩具、情趣內衣(以性用途為主要訴求者)、潤滑液(以成人用途行銷者) |
| ② 分類 | C |
| ③ 白話說明 | 樂賣目前不開放販售成人情趣用品。 這是樂賣的平台政策,不代表法律全面禁止成人情趣用品販售。 ✅ 保險套、衛生棉條等合法醫療器材不屬於這一項,依 B-5 處理(須具醫療器材商或藥局資格、且屬開放品項)。 |
| ④ 為什麼 | 樂賣目前沒有: · 成人年齡驗證機制 · 成人內容分級機制 · 成人商品專區 · 相關內容管理機制 在這些機制建立之前不開放。 |
| ⑤ 屬性 | 樂賣平台政策(不是依法禁止) |
| ⑥ 法源 | 不適用(樂賣政策)。 ⚠️ 違法的「猥褻物品」是另一件事,屬 A-10(刑法第 235 條)。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
| 欄位 | 內容 |
|---|---|
| ① 商品類型 | 其他經法令禁止,或經樂賣公告列為禁止、限制的商品;以及金流或物流服務商拒絕處理的商品 |
| ② 分類 | C |
| ③ 白話說明 | 其他經法令禁止,或經樂賣公告列為禁止、限制的商品,以及金流或物流服務商拒絕處理的商品。 |
| ④ 為什麼 | 法令與第三方服務商規定會變動,需要一條可更新的兜底條款。 |
| ⑤ 屬性 | 樂賣平台政策 | ⑥ 法源:不適用 |
依決策 ④:境外代購與平行輸入不列為 A 禁止,也不把所有境外代購列為 B 限制。 這一區在規範裡用獨立區塊呈現,標題建議:「如果你做代購,這一段一定要看」。
商品是境外正品,不代表一定可以在台灣合法輸入或販售。
「正品」講的是真假;「可不可以在台灣賣」講的是輸入許可、查驗、登錄、標示與販售資格。 這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而且後者是台灣法規管的。
另外要特別分清楚:「旅客可以攜帶自用」不等於「可以輸入販售」。 你自己帶回來吃、用,和你拿出來賣,適用的法規完全不同。
| 商品類型 | 要確認什麼 | 對應條目 |
|---|---|---|
| 藥品 | 有沒有台灣許可證。沒有的話就是「禁藥」,販賣有刑責 | A-2、B-4 |
| 食品 | ① 該貨品號列是否准許輸入(A-18)② 是否完成邊境報驗查驗、中文標示是否完整(B-8) | A-18、B-8、B-1 |
| 化粧品 | 是否完成產品登錄與產品資訊檔案;文案是否宣稱療效 | B-3 |
| 醫療器材 | 是否具醫療器材商或藥局資格;商品是否屬開放通訊交易的品項 | A-4、B-5 |
| 應施檢驗商品 | 是否有台灣的商品檢驗標識 | B-6、B-8 |
| 小家電 | 電壓規格、是否應施檢驗、是否有檢驗標識 | B-6 |
| 玩具 | 是否應施檢驗、是否有安全標章、年齡標示 | B-6 |
| 嬰幼兒用品 | 是否應施檢驗(嬰兒床、推車、安撫奶嘴、餐椅等) | B-6 |
台灣對大陸貨品是逐一按貨品分類號列(CCC)決定開放或不開放: MW0 = 不准輸入;MP1 = 有條件准許輸入(號列後加註「EX」者,僅開放符合該中英文貨名之貨品);兩者皆非者 = 准許輸入。 所以不能用「產地」判斷,要看它歸到哪一個號列。
| 項目 | 內容 |
|---|---|
| 來源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貨品分類管理系統」—— 大陸物品基本資料下載 https://fbfh.trade.gov.tw/fh/ap/downLoadMLf.do |
| 查詢條件 | 章別 01~97、有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7 日、輸出欄位:CCC/中文貨名/英文貨名/輸入規定/特別規定 |
| 查詢日期 | 2026-10-07 |
| 取得資料量 | MW0(不准輸入)2,513 筆;MP1(有條件准許)370 筆 |
| 方法 | 以商品可能歸屬的 CCC 節(1704、1902、1109、1905、2106、1202、2008)逐節比對三份官方清單(MW0/MP1/兩者皆非) |
① 蠟瓶糖
| 問題 | 結果 |
|---|---|
| 對應 CCC | 糖食類 1704(不含可可之糖食) |
| 是否准許自大陸輸入 | 不准。該節項下官方清單為:1704.10.00.00-5 口香糖 → MW0;1704.90.00.10-6 花生糖 → MW0;1704.90.00.90-9EX → MP1,但 EX 僅開放「純白色巧克力」。該節在「兩者皆非(准許輸入)」清單中為 0 筆。另 2106.90.96.00-5 以合成甜味劑替代糖之糖食、口香糖及類似品 → MW0 |
| 有條件准許 | 只有「純白色巧克力」,蠟瓶糖不在開放貨名範圍內 |
| 可否專案申請 | 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13 款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的空間 → 理論上可專案申請,實務核准可能性未查證 |
| 食品邊境查驗 | 該節號列的輸入規定字串含 F01(食品類輸入查驗代號)→ 另須依食安法第 30 條報驗查驗 |
| 含肉類成分 | 否 |
| 分類 | A-18 |
② 螺螄粉
| 問題 | 結果 |
|---|---|
| 對應 CCC | 粉條/麵條類 1902(含 1902.30.20.00-7 其他米粉條、1902.30.90.00-2 其他粉條、1902.30.10.10/20 速食麵 含肉/不含肉) |
| 是否准許自大陸輸入 | 不准。1902 節項下官方清單的 13 個號列全部為 MW0;MP1 0 筆;「兩者皆非(准許輸入)」0 筆 |
| 有條件准許 | 無 |
| 可否專案申請 | 同上(第 7 條第 13 款),實務核准可能性未查證 |
| 食品邊境查驗 | 輸入規定字串含 F01 → 另須報驗查驗 |
| 含肉類成分 | ⚠️ 有則另外受限:1902.20.10.10-9 其他夾餡米粉條…含肉者、1902.20.90.10-2 其他夾餡粉條…含肉者 皆為 MW0,且含肉製品另受動物疫病防疫檢疫規定(見 A-19) |
| 分類 | A-18(含肉者併同 A-19) |
③ 辣條
| 問題 | 結果 |
|---|---|
| 對應 CCC | 視製法與型態可能歸 1109(麵筋)、1905(烘焙製品)或 2106.90(其他食物調製品) |
| 是否准許自大陸輸入 | 不准。三條路徑全部不在開放範圍: · 1109.00.90.00-9 其他麵筋 → MW0· 1905 節 12 個號列全部 MW0(含 1905.90.90.00-6 其他第1905節所屬之貨品);該節僅 1905.90.10 盛裝藥物用之空囊、1905.90.20 米紙 屬准許輸入· 2106.90.99.90-3EX → MP1,但 EX 僅開放鮮人參蜜片、豆漿粉、氫化澱粉水解液製品、吉林人參蜜果、靈芝液、酵母抽出物等具名項目,辣條不在內 |
| 有條件准許 | 僅上述 2106 的具名項目,不含辣條 |
| 可否專案申請 | 同上,實務核准可能性未查證 |
| 食品邊境查驗 | 輸入規定字串含 F01 → 另須報驗查驗 |
| 含肉類成分 | 一般不含;若含肉則另見 A-19 |
| 分類 | A-18 |
④ 麻辣花生
| 問題 | 結果 |
|---|---|
| 對應 CCC | 調製花生 2008.11;原料花生 1202;花生糖 1704.90.00.10 |
| 是否准許自大陸輸入 | 不准,而且這一項最明確 —— 所有花生相關號列都是 MW0: · 1202.30.10/1202.30.20 花生種子、1202.41.00 帶殼花生、1202.42.00 去殼花生 → MW0· 2008.11.11 帶殼烘焙花生、2008.11.12 去殼烘焙花生、2008.11.91/2008.11.92 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花生 → MW0· 2008.19.41/2008.19.42 混合堅果或種子(含花生) → MW0· 1704.90.00.10 花生糖 → MW0開放的只有 2008.11.20.00-1 花生醬 與 2008.19.90.90-9 其他堅果及種子(不含花生) |
| 有條件准許 | 無(MP1 0 筆) |
| 可否專案申請 | 同上,實務核准可能性未查證 |
| 食品邊境查驗 | 輸入規定字串含 F01;原料花生另含 465、B01 → 另須報驗查驗與檢疫 |
| 含肉類成分 | 否 |
| 分類 | A-18 |
四項全部由官方原始資料確認「目前不准自中國大陸輸入」,可以寫成 A-18。 理由是「這個號列不准輸入」,不是「中國製」。
含禽畜肉類成分且來自動物疫病疫區者,另受動物疫病防疫檢疫規定限制(見 A-19)。
官方資料亦可見 1601/1602 等肉類調製品的大陸輸入規定為 MW0,且輸入規定字串含 B01(檢疫類代號)。
上文對
F01(食品輸入查驗)與B01(動植物檢疫)的標註,是依代號在官方資料中的出現情境所作的說明,不是官方定義;分類依據是官方資料直接標明的 MW0/MP1。
樂賣沒有對商品做事前審查或自動風險提醒。 檢舉可以使用線上檢舉頁或電子郵件:
| 用途 | 管道 |
|---|---|
| 檢舉違反本規範的商品 | 線上檢舉頁,或 l.yured2018@gmail.com |
| 對處置結果的申訴 | 同上 |
違規的處理方式(分級措施、通知原因、申訴管道)見商家使用條款第十一章。
⚠️ 商品風險掃描還在規劃中。功能上線前,請不要把本規範理解成樂賣已經提供這個機制;上線時我們會先更新本規範。 檢舉人的身分與聯絡方式不會提供給被檢舉的商家。
相關文件: 商家使用條款 | 隱私權政策 | 消費者/買家使用須知